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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是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。利益相关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
5、商标异议答辩代理委托书。
6到8个月
商标异议答辩注意事项
1、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,经过形式审查后,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。5、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,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。 6、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,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。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。
Q:请问商标异议答辩需提供哪些资料?
- 热门提问
A:您好,邮寄地址是否能顺利投递挂号信的情况,请与当地负责该地区挂号信投递的邮政单位确定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: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,经调查核实后,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。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。